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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问题上,也有学者主张要解构法律本质论,主张从法的本质转向法的日常生活。

徐显明:《论法治构成要件——兼及法治的某些原则及观念》,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郭道晖:《人权观念与人权入宪》,载《法学》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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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波:《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方法论反省——以法学与司法的互动关系为重点》,载《东方法学》2015年第4期。发表的论文如:郑戈:《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载《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0期。当下的中国法理学面对的中国自身的独特问题与国际法理学界面对的共同问题相叠加,更使得期盼在方法论上有一个最大公约数的共识这一愿望是不可能是实现的。但是,在何为法理学之中心这一问题上,学者们是有相当的共识的。改革开放伊始,刚刚走出学术独尊阴霾的中国法理学界,是以摒弃、批判概念法学开启新航程的。

张文显:《权利本位之语义和意义分析——兼论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4期。包容万家,方能成自家之言。[35] 所以,在绿色发展理念下,传统法律仍应以经济发展为主要任务,其实现的是绿色发展所追求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目标。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但是,从习近平同志的有关讲话中,我们似乎可以发现我国绿色发展理念的更深含义。所以,环境法要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鼓励各类主体积极投入绿色,养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增值。尽管从整体上来说,绿色发展理念下的法制目标是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美好的双赢局面。

权利体现权利主体的选择性,权力体现权力主体意志的单方面性,义务体现义务主体的必为性和无选择性,责任体现义务主体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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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现代环境危机已经打破了人类经济可以无限增长的神话。因此,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成为各部门法在绿色发展理念下的共同目的。总之,绿色发展理念的核心思想就是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也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并存的状态。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该目的从2004年开始修订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8][英]彼得.甘西:《反思财产:从古代到革命时代》,陈高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63页。经济富裕和生态良好是绿色发展必不可缺的两个方面。[7]从世界范围看,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有上百种之多,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学科背景出发可以对可持续发展做出不同的界定,但是,被世界广泛接受并引用最广的可持续发展定义还是出自于《我们共同的未来》这一报告。[2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鼓励绿色投入,促进绿色增值。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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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努力消除贫穷和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的同时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14]。当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冲突时,环境法应当强调环境保护优先于经济建设。

总之,在传统法律制度的安排下,相关环境要素只能作为人们财产权利的客体,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体到环境法领域,绿色发展理念的意蕴主要是:转变立法目的。采取总量思维,为经济活动设定边界。在绿色发展理念下,传统法律仍应以经济发展为主要任务,其实现的是绿色发展所追求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目标。经济法的直接任务就是服务于经济增长,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最大限量就是特定时空范围内人们经济活动的界限和不可逾越的底线,也是经济发展的一种硬约束。

只有环境保护义务先行,才能实现良好生态环境共享。传统法律是一种忽略环境这一中介要素的法律,以保护人的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为直接目的,从而服务于社会财富的增长。

要想准确把握绿色发展理念的含义与本质,必须从绿色发展理念的缘起与背景着手。自工业革命开始,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思想的解放增强了人类的主体意识,科技的进步增强了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

我国1979年的《刑法》并没有单独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而是在第128条、129条和130条分别把破坏森林资源、渔业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定性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环境法 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建议》)明确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理念相并列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一。

环境法必须使这种硬约束在法律上坚硬起来。[16]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30页。当实体法都是为了保护人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时,诉讼法自然也会把实体法的这些目的作为其核心目的之一,如我国《民事诉讼法》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作为其主要任务,[27]《行政诉讼法》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为其核心目的,[28]《刑事诉讼法》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作为主要任务[29]。1987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目的之一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该目的从2000开始修订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所以,即使在绿色发展理念下,我们也不可能要求所有的部门法都用来保护环境,而不对人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加以保护。民法领域虽然表面上涉及土地、森林、草原、矿藏、水流等环境要素,但实际上这些环境要素已经成为民法物权的客体,作为权利主体的财产对待,而不是作为环境要素对待。

[6]参见《人类环境宣言》共同信念10、13、14。从最终结果看,它既无法从根本上保障人们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也无法有效保护各种环境要素。

[40]参见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2002年版,第81页。单独强调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可取的。

第三,采取总量思维,强调环境承载力作为经济发展的硬约束,为经济活动设定边界。虽然各部门法分工不同,尤其是环境法与传统部门法的分工各异,但它们作为一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大目标都是为了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之一是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该目的从1999年开始修订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亚当斯密的观点,当每个人的财富都增加时,整个社会的财富自然也就增加了。

《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将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推向实践,再次明确指出可持续发展的首要目标和根本要求就是消除贫穷、改变消费和生产格局、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基础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17]这是一个总体方略,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在某些局部特殊情况下实行经济建设优先或环境保护优先的具体方案。

随着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由传统发展向绿色发展转型,我国各环境单行法的立法目的也相应地由追求经济建设向追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转变。[2]参见张梅:《绿色发展:全球态势与中国的出路》,载《国际问题研究》2013年第5期。

换言之,绿色在传统法律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21]很明显,在这里,合同权利和物权毫无疑问体现的是权利主体的经济利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核心是经济建设,社会经济秩序以及市场经济秩序也都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秩序,物权法所追求的发挥物的效用也是指物的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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